|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博士创业促进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Facilitating PhD Enterprise dongguan缩写:AFP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莞具有博士学位高层次人才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承认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建设科技东莞,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和提供服务,增进东莞的博士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为东莞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基地学术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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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立足东莞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东莞博士的联系,积极为东莞博士创造相互合作和发展的机会,努力支持东莞博士创业,促进东莞博士在事业上取得更大成功; (二)做好东莞博士的成功事迹及其企业的宣传报导。协助东莞博士维护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组织东莞博士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技术研讨和攻关; (四)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发展项目,接受委托,组织对项目的咨询、论证,为领导开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人才和引进人才,为促进科技东莞建设服务; (六)向国内外博士、硕士研究生宣传、报道本会的活动情况,提高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 (七)加强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和虎门港开发区的联系与合作,为两区的发展出谋献策; (八)发挥本会平台的优势,加强与东莞各界和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支持、参与东莞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工作,为东莞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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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莞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和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东莞的建设和发展;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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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 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功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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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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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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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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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